学前教育是学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,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于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,发展各类教育,构筑终身教育体系,具有基础性、全局性和先导性作用。我们认为,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刚要》学前教育方面至少应考虑到以下几点:
一是必须尽快出台学前教育国家法律。随着《教师法》、《教育法》、《职业教育法》、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一大批教育法律以及教育法规、规章的颁布实施,《教育法》所规定的4个学段的学制教育(学前教育、初等教育、中等教育、高等教育)只有学前教育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,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相对明显降低。
二是确保国家投入为主。以纳入义务教育为长远目标,近期可在有条件的城市,比如深圳试行义务教育向学前延伸一年,取得经验后再往前延伸并普及推广至其他城市,直至农村。在没有纳入义务教育之前,政府应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范围,同时必须逐年加大投入。
三是政府应当对公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有明确的导向政策。公办机构应当面向广大的老百姓,适龄孩子应当都有享有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学前教育服务的权利,而不能因为收费过高或学位太少而失去基本的受教育权利。而民办机构应当向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服务。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,应积极鼓励、引导慈善基金和有爱心的企业家、慈善家开办公益性幼儿园。
四是师资队伍权益保障应当与小学一视同仁。我们国家幼教与小教属同一职称评定系列,也同受《教师法》保护,所以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向当地小学看齐,各地政府人事、编制、财政部门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并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,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、评选先进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工资、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,并督促幼儿园强制执行。目前各地幼教工资与小学工资标准普遍差距巨大,严重挫伤了幼教师资队伍的工作热情,也极其不利于优质人才投身学前教育,势必影响整体教育质量,从而直接对国家未来发展造成严重影响。
五是应加强学前教育督导制度,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。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、教育质量、经费投入与筹措、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,积极开展对学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,切实保障幼儿和学前教育从业人员的应有权益。
六、应启动学前教育改革激励机制与问责机制。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,又能积极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改革,应当予以推广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;凡是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,违反学前教育规律,一意孤行,强行推进无益于事业发展的改革,应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查处。比如某些地区公然将公办幼儿园转企的做法,应当严令禁止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同时还要恢复幼儿园的公办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地位。
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